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练习题 60
2014-12-15 15:09蚌埠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蚌埠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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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60
1.方刚生于1982年6月1日,田甜生于l984年6月1日。二人于2004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1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二人何时依法确立夫妻关系?( )(下列日期所属年份均为2004年)
A.1月1日
B.11月1日
C.6月1日
D.6月2日
2.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构成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的是( )。
A.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重婚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3.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对诉讼离婚的判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和睦
B.因受胁迫而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理由
C.协议离婚的唯一判定标准是夫妻双方离婚是否处于自愿
D.因包办而成立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的表现形式
4.小莲的生父母因身患重病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小莲。小莲五岁时被生活富足的刘氏夫妇收养。刘氏夫妇收养小莲半年后,发现小莲有偷盗恶习,遂解除了与小莲的收养关系。请问小莲与刘氏夫妇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小莲与生父母的关系应( )。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直接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一律不恢复
5.东东的母亲,在东东七岁时因出车祸,留下脑瘫的后遗症,东东的父亲因悲伤过度,精神失常。东东唯一的亲人是叔叔甲,此后东东便跟随叔叔一同生活。一年后由于甲失业,无力抚养东东,甲欲将东东送养,则甲( )。
A.可以自行将东东送养
B.不得将东东送养
C.经东东同意可以将东东送养
D.经居委会同意可以将东东送养
1.D[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其中法定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包括:(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题中田甜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女性20岁)时即为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自2004年6月2日,二人依法确立夫妻关系。D项正确。
2.A [解析]《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而A项正确。
3.B[解析]我国对诉讼离婚的判断标准采取感情破裂主义,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故A项错误。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事由是受胁迫而结婚。故选B项。协议离婚的判定标准有二:第一,夫妻双方离婚完全出于自愿;第二,对子女抚养和财产有了处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故C项错误。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的,但包办婚姻则未必属于买卖婚姻。故D项错误。
4.B[解析]《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因而B项正确。
5.B[解析]《收养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本题中,东东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东东的监护人甲此种情况下不得将东东送养。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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