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练习题 68
2014-12-15 15:20蚌埠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蚌埠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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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68
1.甲与乙于2005年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家的房子里,2009年两人离婚。由于乙离婚时没有房屋居住,离婚分得的财产也不能解决住房问题,所以提出让经济条件很好的甲给予经济帮助。对此问题,正确的认识是( )。
A.甲应当给予乙适当经济帮助
B.甲可以给予乙适当经济帮助
C.因为离婚时已经分割了财产,所以甲没有义务给予乙适当帮助
D.因为离婚时已经分割了财产,所以甲不应当给予乙适当帮助
2.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
A.自动执行
B.独立执行
C.强制执行
D.协助执行
3.阿峰和小阳2006年5月结婚,3年后离婚,双方各分得财产2万元。小阳曾于2006年4月向小静借款3万元,用于购买结婚用的礼服。现小阳离婚后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小静起诉阿峰偿还一部分债务。法院应( )。
A.不予支持
B.判决阿峰偿还一半债务
C.判决阿峰偿还全部债务
D.判决阿峰偿还三分之一的债务
4.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 )。
A.调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B.对于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D.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绝对不能提出离婚
5.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形中,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是( )。
A.重婚的
B.性格暴躁,经常与家人吵架的
C.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D.有赌博恶习,经劝说改正的
1.A [解析]《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A项正确。
2.D [解析]《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3.A[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本题中,小阳借款买礼服发生在结婚之前,且不属于借债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因而属于其个人债务。故A项当选。
4.D [解析]调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虽然对于宣告失踪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失踪人离婚的,法院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判决离婚。但这个特例并不影响该论断的正确性。故A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B项和C项的表述正确。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里的“确有必要”,是指女方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的情形。可见,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是绝对不能提出离婚。D项当选。
5.A[解析]《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排除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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