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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练习题 52

    2014-12-15 15:00蚌埠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蚌埠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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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52

      1. 甲与乙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甲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甲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乙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乙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

      A.甲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甲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乙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乙个人所有

      D.乙接受的礼品归乙个人所有

      2. 王某、赵某结婚的第6年,王母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王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王某一人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房屋经过5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王某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王某、赵某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3. 孔某与妻子王某发生争执,孔某一怒之下殴打王某,致王某右腿骨折。王某起诉孔某赔偿医药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孔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王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孔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4. 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B.一方的婚前财产

      C.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D.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

      5.某甲与妻子乙感情较好,但因岳母老是看不起自己而欲与妻子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1.D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

      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A项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8项属于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C项属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属于个人财产;D项属于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因此D项应选。

      2. B [解析]《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l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王母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王某,因此,该房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C项错误。该房屋不会因为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A项错误。法律给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如果王某、赵某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话,该约定是有效的。因此,D项错误。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上述第1项的规定可知,王某将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此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说法正确。

      3.D[解析]《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进一步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由于王某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因此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答案应选D。

      4.D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 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知D项正确。

      5.D[解析]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此可知,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甲与妻子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且不符合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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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蚌埠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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